自驾租车合同
出租方(甲方):深圳市深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3179号 地址:
怡兴苑2栋113号
电话: 传真:83612100 电话:
手机: 手机:
经办人: 经办人:
担保人(签字): 电话: 手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租用方和出租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汽车租赁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条文如下:
1、甲方租给乙方的车辆车牌号为: ,车型为: ,
颜色为: 。
2、本合同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共计 。
3、乙方应付租金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给甲方,先付清租金再用车。乙方超时还车的,甲方按超时每小时加收人民币 元。 ( 超时 6 小时按天计算租金 ) 。
4、履约押金:自合同签订当日,乙方须向甲方交履押金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还车时扣除应交款项及违章押金后,甲方将余款退还给乙方,但不计付利息。此费用应以支票支付或现金等形式存入出租方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市深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广东发展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银行名称:1020 6151 6010 0027 67
5、乙方还车时,甲方将在租车押金中扣除 元作为违章押金,在 天内查明无违章记录后退还给乙方,甲方有权保留续查。
6、乙方需要提前还车,租期的剩余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甲方不退还租金。租期在一天以上 29 天以下的,甲方退还未到期租金的30% ,租期在 30 天以上的,甲方退还未到期租金的 20% 。
7、该租赁车辆只限于广东省内行驶,如需出其他省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擅自驾车出其他省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将向其追讨一切经济损失。
8、租赁期间限行驶 公里,每超一公里 加收人民币 元。
9、租期到后,乙方如需要续租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向甲方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逾期租金按每天 元计算,乙方除应加纳逾期租金外,甲方将另外收取逾期租金的 30% 作为违约金。逾期 天都未交还车辆的,甲方将按诈骗案上报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技术状态良好,保证提供有效的行车证件,并负责对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司乘座位险、附加险,且保险期限包含了租赁期限全过程。
2、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对租赁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甲方
负责,乙方的使用权不得受此影响。
3、甲方负责租赁期内的车辆的保养、正常磨损的维修、年审、季审的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租赁期内由于车辆的正常磨损或机械故障所造成的停驶,甲方应延长相对的租期或减免相应的租金。但不负责因此而造成乙方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5、在租赁期间,如乙方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或丧失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能力时,甲方可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收回车辆,且并不因此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它责任。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在本租赁合同期限内,仅汽车的使用权属于乙方。乙方不得将车辆抵押、典当、出卖、出借、转租或作其它非法用途,如有违反乙方与第三者所签定的一切协议都被视为无效,甲方并且有权随时收回车辆,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如实向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3、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修理车辆,不得私自拆卸、改动或更换车辆零配件及设备。如遇必须外修理情况,须事先征得甲方允许(电话或传真),否则乙方不但应及时归还原零部件或设备,还须支付所拆零部件或设备原价3倍的违约金。
4、在租用的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车辆证件及号牌的完整。如有遗失的,由乙方负责在补办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因乙方任何原因造成甲方车辆不能营运的,甲方将按每日 500 元的标准收取车辆停运费。
5、乙方承担租赁期的车辆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费用。
6、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使车辆有任何损坏需要维修但又不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的,乙方必须按车辆原样给予修复。
7、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损毁或灭矢时,乙方必须立即报警及通知甲方,甲方将协助乙方处理事后车辆维修、人员伤亡、索赔等事情,各项费用开支均由乙方垫付,车辆维修费在1000元以下的由乙方承担。保险公司因乙方原因拒赔或赔偿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车辆维修过程中一切费用,不论何种方式损毁及交通警察认定任何一方的责任,车辆修复后乙方需支付该车、该次损毁总修理费用的30%做为加速折旧费补尝甲方。
8、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乙方保证对车辆不拆件,不改装,需要维修时,必须通知甲方,并由乙方将车辆开到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如车辆在外地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解决。
9、如车辆在租赁租期行驶5000公里必须定期回甲方修理厂进行例行保养,如乙方不履行保养义务,甲方将按每车每月收取 3000 元的因车辆不能正常保养而加速车辆磨损的损失费。
10、担保人作为本合同的担保方,保证承担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以个人的工资、财产、物业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包括乙方违约应承担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担保期限为直至前述责任全部清偿完毕。
第三条 抵押条款
1、乙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甲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甲方。
2、甲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乙方。
3、乙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第四条 车辆保险
1、甲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司乘座位险、附加险。乙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乙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甲方,甲方届时应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报案,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中约定的交车时间向乙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乙方赔偿该日租金的30%做为违约赔偿金。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计收并加30%的违约金。
3、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险公司评估为准)30%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4、如乙方造成车辆事故,推迟还车时间,甲方按原租价累积加收。
第七条 担保条款
担保方: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担保方愿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合同解除
1、合同期满。
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拖欠租金超过3日,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
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转借、出售、抵押、质押、营运。
(3)、从事其他有损甲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租赁车辆交接单》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协议补充: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第九条 合同附件
1、 乙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乙方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乙方公司出具的担保证明及加盖公章
4、 乙方驾驶员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龄)、身份证、社保卡
5、 乙方担保人深户身份证复印件
鉴此,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于所示日期签署,以昭信守。
出租方:(签章): 租用方(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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